學術研究 / 輔仁法學

審稿準則

一、 為提昇法學研究之水準,並符合TSSCI之要求,來稿一律須經審查通過後,始行刊登。
二、 來稿之審查方式,分為形式審查及實質審查二種。形式審查,由本刊編審委員會先就來稿之撰寫格式,篇幅等是否符合要求及是否為學術論文等,加以審查,並簽註「輔仁法學形式審查表」(表一)。如未符合要求者,得退請作者為適當之修正;如符合要求或經修正後,由編審委員會委請校內外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二人進行雙向匿名實質審查,並簽註「輔仁法學學術審查意見表」(表二)。
三、 論文審查人,應為論文作者同等級以上之教師,且以教育部審定具有助理教授以上資格之教師為限。
四、 論文審查人,原則上其中一人須為本院教師;但投稿人為本院教師或本刊編輯委員者,應委請外校學者專家擔任。
五、 論文審查人對於論文是否登載意見一致時,應依共識處理;意見不一致時,得經編輯委員會委員過半數以上之決議,決定是否登載或轉請第三位論文審查人審查。第三位論文審查人之意見,應與前二位論文審查人之意見彙整,以其多數意見決定是否登載。
六、 每篇論文審查費為新台幣二千元。但字數過多或過少時,得由編審委員會依實際情形增減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