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仁法學第29期
論著名稱 | 編著譯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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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析美國三三七條款與WTO相關規範之一致性 | 張孫福 |
近來美國及其貿易伙伴國之間一直就一九三○年美國關稅法第三三七條款產生國際貿易摩擦。在二○○○年初,歐體已積極透過WTO爭端解決機制控訴美國三三七條款貿易救濟。鑑於三三七條款案件自二○○○年起快速遞增,三三七條款爭議也越加獲得關注。因此,本文將就目前三三七條款爭議檢視其所有可能之結果。背景方面,本文將簡述三三七條款之內容及爭端歷史,與一九八八年GATT小組裁決報告。隨後,本文將實證分析三三七條款在WTO下之合法性。該分析將考慮美國為了處理一九八八年GATT小組裁決所修訂之一九九四年新三三七條款及其他規定。最後,本文將從GATT1994、TRIPs協定及持續發展中之WTO實踐來進一步檢視美國新三三七條款與WTO協定下相關規範之一致性爭議,並由WTO各會員之經貿實務及利益預測三三七條款爭端之未來演變趨勢。
關鍵字: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智慧財產權協定、GATT1994、三三七條款、國民待遇、第二十條例外、爭端解決瞭解書、智慧財產權保護、邊境執行措施。
壹、前言
一、美國貿易救濟制度
二、多元競爭利益
貳、舊三三七條款之內容
一、演進
二、成立要件
三、程序
四、救濟措施
五、優點
參、舊三三七條款之爭端案例
一、汽車彈簧零件進口案
二、關稅法三三七條款案
肆、新三三七條款之修正
一、時間限制
二、反訴機會
三、停止平行程序
四、限制普遍性禁止進口命令
五、被控訴人繼續進口之擔保金
六、控訴人暫時性救濟之擔保金
七、擔保金沒收標準
八、仲裁條款優先
伍、新三三七條款與WTO之一致性
一、GATT1994第三條及第二十條
二、三三七條款與GATT1994第三條第四項及第二十條
三、三三七條款與TRIPs協定
陸、結論
附件:新美國三三七條款中譯文
論著名稱 | 編著譯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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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文化遺產保護之國際現況與展望 | 李崇僖 |
本文嘗試連結國際人權法對原住民權利保障之發展趨勢與近年來備受矚目之傳統知識法律保護課題,指出原住民文化遺產保護問題不僅是原住民人權保障之核心,亦與傳統知識法律保護問題息息相關,因此應在相關脈絡下建構共同規範基礎。本文內容除引介聯合國有關原住民權利保護之條約與宣言外,並分析生物多樣性公約、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以及世界貿易組織中與原住民權利及文化遺產保護有關之制度發展與未來趨勢。本文之研究指出,雖然聯合國相關條約(例如ILO第一六九號公約)明確標舉原住民應享有之國際人權內涵,但既有之國際規範實未能保障原住民之權利,主權國家在國際規範上受保障之主體地位仍使原住民之需求受到嚴重忽視。本文最後提出落實在地行動之觀點,強調國內立法規範具有相當之必要性與急迫性,以因應當前原住民文化快速流失及族群認同意識面臨之嚴重威脅。
關鍵詞:原住民人權,文化遺產,自我決定權,傳統知識,事前告知同意,惠益分享。
壹、前言
貳、原住民及其文化遺產之國際法地位
一、原住民之國際法地位及其權利
二、原住民文化遺產之特性
三、從國際法論保護文化遺產之目的
參、傳統知識與原民文化保護之國際現況
一、生物多樣性公約架構下之規範建構
二、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之研討活動
三、世界貿易組織內之國際歧見
四、區域性合作之發展進程
肆、文化遺產法律保護之制度展望
一、智財權保護之困難與因應
二、自我決定權之理念與難題
三、從全球思考到在地行動
伍、結論
論著名稱 | 編著譯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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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私法上的即刻適用法於法院實務及實證立法之運用 | 吳光平 |
即刻適用法源於法國的單面法則,是一種跳過衝突法則選法程序直接適用某法域某實體法的法律適用方法,其發展受國際私法學界與國際私法實證法受法院實務影響甚深,Francescakis是在全面研究法國法院實務後提出「即刻適用法」的理論,而不應逸脫「內外國法平等適用原則」的國際主義「即刻適用法」,更是在1966年荷蘭Alnati案與1972年法國Royal Dutch案後方為若干國際私法實證法明文肯認。因此,本文之作,即針對「即刻適用法」於國際私法的運用作一深入分析,希望能藉此剖析此一大陸法系國際私法理論在法院實務以及實證立法上所扮演的角色,尤其是希望藉由國際間以及外國運用「即刻適用法」的經驗,相較於我國運用「即刻適用法」的現況,能對我國成長中的「即刻適用法」有所啟示。
關鍵詞:即刻適用法、衝突法則、區域主義、國際主義、羅馬公約、瑞士國際私法、Boll案、Alnati案、Royal Dutch案
壹、 前言
貳、 即刻適用法基礎理論概述
一、 基本概念
二、 運用範圍
三、 發展趨向
參、 國際間運用即刻適用法的經驗
一、 國際法院判決-1958年Boll案
二、 國際公約
(一)區域主義型即刻適用法的國際公約相關規定-即刻適用法院地實體法
(二)國際主義型即刻適用法的國際公約相關規定-即刻適用外國實體法
三、 綜合分析
(一)國際公約受法院實務影響
(二)Boll案的意義
(三)國際公約以即刻適用法防止契約自由原則的濫用
肆、 外國運用即刻適用法的經驗
一、 法院判決
(一)區域主義型即刻適用法的法院相關判決-即刻適用法院地實體法
(二)國際主義即刻適用法的法院相關判決-即刻適用外國實體法
二、 立法
(一)區域主義型即刻適用法的外國法相關規定-即刻適用法院地實體法
(二)國際主義型即刻適用法的外國法相關規定-即刻適用外國實體法
三、 綜合分析
(一)法院實務領導立法
(二)法院地即刻適用法與外國即刻適用法的形式平等及實質不平等
(三)法院實務上相關案例的意義
伍、 即刻適用法於我國的萌芽與成長
一、 立法-以海商法為主
(一)海商法第七七條分析
(二)海商法第九四條分析
二、 法院實務
(一)台灣高等法院八九年度法律座談會結論
(二)司法院(八三)廳民四字第一四三四○號函
(三)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海商字第二三號判決
三、 國際間及外國之經驗對我國的啟示
(一)於立法上,應以由個別實體法授權條款的立法昇華到國際私法個別法律關係概括授權條款式的立法為中程目標,並以昇華到國際私法全面概括授權條款式的立法為終程目標
(二)於法院實務上,應以正確認知即刻適用法乃為首要任務,而後再於有法律授權的基礎上正確運用之
(三)無論立法或法院實務運用即刻適用法,皆應從區域主義型向國際主義型轉型
陸、 檢討與展望-代結論
論著名稱 | 編著譯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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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沿革初探—以天主教教會法為對象 | 葉光洲 |
本文係以基督教(更正教)聖經的婚姻觀與天主教教會婚姻法為對象,探討天主教將「婚姻觀」落實為「婚姻法」的沿革過程,一方面觀察法律的有機演化,一方面說明婚姻法中若干基本理念的由來與內涵。
首先,說明教會如何在一千多年的歲月中,藉由各種會議、教宗訓令將聖經思想一步步地轉化為教會法典,接著,從「婚姻由來」、「內涵」與「可否離婚」等角度,介紹聖經中的婚姻觀;最後,則是介紹天主教以聖經發展出來的「婚姻聖事」概念為基礎,如何落實在教會法典中的婚姻法部分。
本文認為,聖經中「一夫一妻」、「兩人一體」的基本婚姻概念,藉由天主教婚姻法的落實,深刻地影響了西方社會的婚姻法中有關重婚、離婚甚至同性婚姻的立法,但在近代強調個人至上、權利第一的婚姻法潮流衝擊下,教會婚姻法所對現代國家婚姻法的影響,似乎日漸式微,但這是否意味教會婚姻法在今日法律世界中就是一無是處?
關鍵字:天主教教會法,兩人一體,婚姻法,一夫一妻,婚姻聖事
壹、教會法典的產生及沿革
一、形成期(—A.D.11150)
二、完成期(A.D1150-Trent會議)
三、近代(Trent大公會議—現行教會法典)
貳、聖經中的婚姻觀
一、婚姻的由來
二、婚姻的內涵
三、可否離婚?
四、結論:婚姻是一種盟約(covenant)
參、教會婚姻法沿革
一、天主教教會婚姻思想
二、婚姻聖事
三、婚姻事件取得管轄權
四、完成期
五、Trent大公會議的召開與成果
肆、結論與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