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仁法學第27期
論著名稱 | 編著譯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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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喜馬拉雅條款」及「次契約條款」(上) | 黃裕凱 |
「於對契約債務人之受雇人或代理人之侵權行為訴訟中,債務人之受僱人或代理人可否主張債務人對債權人依法或依約本得主張之免責及抗辯權利?」為海商學術傳統「喜馬拉雅條款Himalaya Clause」之主要意涵。一九五四年英國上訴法院Adler v. Dickson (The Himalaya)案判決以來,實務「喜馬拉雅條款」之適用範圍,已逐漸從往昔的「受僱人或代理人」擴大至「碼頭工人stevedore」及「貨棧營運人terminal operator」等「獨立契約人independent contractor」;而「喜馬拉雅條款」乙詞亦已普遍為「次契約sub-contracting」條款所涵蓋。過去四十餘年來,無論是傳統的「喜馬拉雅條款」抑或「次契約條款」,均已普遍獲得相關國際公約及各國法制之承認。
將「喜馬拉雅條款」納入為現行海商法(民八十八年/八十九年)修正重點,其也是本次海商法修正後期最具爭議條文。現行海商法第七十六條所表徵之「喜馬拉雅條款」,無論在文字使用或適用範圍上,與世界各國所普遍接受之傳統「喜馬拉雅條款」或晚近「次契約條款」概念存有相當程度之差異及瑕疵。
本文首先介紹喜馬拉雅條款起源及內涵、介紹世界各主要航商現行使用之喜馬拉雅條款及次契約條款用語,次針對英美法系及大陸法系主要國家有關喜馬拉雅條款及次契約條款之基礎理論、適用範圍及其效力、及該條款與其他海商規定之相關牽連等為探討,繼而針對各相關國際公約及草案為進一步論述或說明,最後對於我國現行海商法第七十六條之修正始末、爭議及衍生問題等為逐一討論並提出建議。
關鍵詞:喜馬拉雅條款、次契約條款、海商法第七十六條、第三人利益契約、運送人之受雇人或代理人、獨立契約人、海牙規則、漢堡規則、UNCITRAL-2003年貨物運送文書草案
壹、概說
貳、「喜馬拉雅條款」之起源、內涵及爭議問題
一、Adler v. Dickson案
二、「喜馬拉雅條款」及「次契約條款」相關用語
三、「喜馬拉雅條款」及「次契約條款」用語彙整
參、「喜馬拉雅條款」之法理基礎
一、英美法系
二、大陸法系
肆、各國關於「喜馬拉雅條款」之適用及見解
一、英國
二、加拿大
三、澳洲
四、美國
五、法國
伍、國際公約或草案之相關規定
一、海牙規則體系
二、漢堡規則
三、CMI/UNCITRAL–2003年貨物運送文書草案
以上刊載於二十七期
以下刊載於二十八期
陸、我國現行海商法相關規定及評議
一、現行海商法相關條文修正始末
二、第七十六條規定評釋
三、我國規範不足應予補充之處
四、我國規範不足得予補充之處
柒、結論與建議
一、「喜馬拉雅條款」之體系建立及國際承認
二、我國法規範之錯誤與不足
三、修正建議之提出
論著名稱 | 編著譯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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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討WTO民用航空器貿易協定之發展-以歐美貿易爭端為主 | 張孫福 |
民用航空器部門在若干國家的經濟發展中已扮演了一個非常重要的角色,當然也包括兩大生產國之美國及歐盟在內。在全球經濟繁榮的競賽中,民用航空器產業常是國家用以防止經濟衰退的保險策略。因為航空器的發展成本通常是一筆非常龐大的金額,例如一架波音七四七的發展成本需要十二億美元,波音七七七需要五十億美元,所以大型民用航空器產業已經是已開發國家之排他性產業及唯一最賺錢的產業。此外,民用航空器產業可以提供高技術及高素質的工作機會給諸多居家工作者,並確保國外的大量出口銷售,所以許多已開發國家都已積極涉入國內民用航空器產業之製造、促銷及人才培育等方面。因此,民用航空器的銷售確實是美國唯一最賺錢的出口產業。航空器的生產已幾乎直接或間接掌控美國的主要經濟。再者,各國政府通常是民用航空器產業的所有人兼經營人,並且參與此一航空產業之製造及運輸二端。即使生產與營運係交由私人進行,製造人仍時常高度仰賴於軍事航空器契約的收益,以維持其經濟上之生存及利潤。自軍事採購所取得的研發資產分割更對於民用航空器製造商的經營,具有重要的價值。國家政府機關與民用航空器製造商所締結的政府採購契約,及對民用航空器的直接政府援助,目前均已是直接及間接補貼的主要控訴來源。數年來,民用航空器產業補貼問題也已是美國與歐盟之間的主要國際貿易爭端。
關鍵詞:關稅暨貿易總協定、世界貿易組織、民用航空器貿易協定、雙邊協定、多邊協定、美國、歐盟、波音、空中巴士、補貼
壹、前言
貳、WTO民用航空器貿易協定
一、民用航空器貿易協定之規定
二、WTO整合努力
三、檢討
參、歐美民用航空器貿易之爭議
一、背景說明
二、美國指控
三、歐盟回應
四、歐美談判
肆、歐美雙邊協定之規定及影響
一、歐美雙邊協定之規定
二、對WTO航空器協定之影響
伍、民用航空器貿易多邊化規範之目標
一、協定多邊化之潛在意涵
二、協定多邊化之可行性
陸、結論
表一:WTO與歐美民用航空器協定之對照表
論著名稱 | 編著譯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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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海洋事務內涵析論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我國現行法制之檢討與建議 | 張晏瑲 |
我國四面環海,以往政府一再揭櫫海洋政策及海洋資源對我國的重要性。然而,我國以往的學術論著中鮮少由「海洋事務」出發,析論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誠然我們生活的空間仍以陸域為主,但長久以來對海洋事務的忽略與知識不足,卻造就了目前我國針對海洋事務仍提不出一套整合性管理機制的結果。本文嘗試由國際海洋法政環境發展出發闡述海洋事務之內涵,接著研析判斷我國現階段海域管理相關法制在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上之可能性,並析述其優缺點。最後,提出可能的因應措施,以供學術界先進及實務界之參考。
中文關鍵詞:海洋事務、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國際海洋法、海洋政策、二十一世紀議程、永續發展、憲法、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漁業法、海岸巡防法、海洋污染防制法
壹、研究背景
貳、國際海洋法政環境發展與海洋事務之內涵
參、由海洋事務內涵檢視海域管理法制在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之可能性
一、憲法
二、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三、漁業法
四、海關緝私條例
五、海岸巡防法
六、海洋污染防制法
七、海洋科學研究相關法制
肆、綜合研析
一、行政區劃法草案與海域行政區劃
(一)行政區劃法草案部分條款的檢視
(二)行政區劃草案與海域無涉
二、事務管轄之權限劃分
(一)我國現有法制的管轄權限劃分
(二)地方制度與事務管轄權限劃分
(三)地方制度法與海洋事務
三、結語
伍、結論
一、海洋事務中央與地方分權原則
二、海域行政區劃之適宜性
論著名稱 | 編著譯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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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條約及國際習慣法在我國國內法領域中的效力 | 黃 異 |
本文係針對國際習慣法及國際條約在我國國內法中之適用問題為研究。國際法與國內法是兩個不同的法秩序。國際法未經國內法引入其領域,不得在國內法領域中予以適用。國際條約必須經立法院同意。立法院之同意不僅授權總統批准條約,同時也把條約引入國內法領域。協定則由行政部門以行政命令引入國內法領域。國際習慣法由憲法引入國內法領域。在憲法領域中存有一習慣法,此習慣法把國際習慣法引入國內法之中。經立法院同意之條約,其位階等同於法律。由行政命令引入之協定,其位階等同於行政命令。引入國內法領域之習慣法位階等同於法律。引入國內法領域之國際習慣法與條約法仍保留其國際法性質,因此國際法之解釋仍依國際法解釋方法為之。
關鍵字:國際習慣法、國際條約法、國際法引入國內法
壹、緒論
貳、國際條約
一、條約及協定的意義
(一)大法官會議的見解
(二)條約締結法的規定
二、條約及協定的締結程序
三、條約及協定引入國內法領域的機制
四、引入國內法領域之條約及協定的性質、位階、解釋及失效
五、引入國內法領域之條約及協定的適用模式
六、一些與條約及協定有關之國內法立法模式的檢討
(一)指示適用非我國締結國際條約的規定
(二)指示適用我國所締結國際條約的規定
參、國際習慣法
肆、結論
論著名稱 | 編著譯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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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法學期刊-暨其對我國法學期刊之省思(上) | 李鎨澂 |
法國法學期刊,歷史研究方法發達,專業法律部門期刊居絕大多數;外國供稿者眾,且對先進或後進國家之法律,一以開闊胸襟研究,國際化色彩濃厚。故而對於學說判例之沿革,與法律事件之編年整理評述,皆累積豐富成果,檢閱便利。法律專業社群對話活躍,實務界亦極度倚重。本文介紹十五種法國法學期刊,並以此為參考座標,提出對於吾國法學期刊:一、期刊歷史;二、訴求對象;三、研究心態國際化;四、積極進軍中文法律世界等,四項省思,期使讀者更能綜合瞭解中法之法學期刊。
關鍵詞:法國法學期刊、法國民法季刊、法律繼受、台灣法學期刊、大陸法學期刊
壹、前 言
貳、法國法學期刊整體特色概說
一、法國無各大學法律系學報,而係以各門法學專有之期刊面貌而發行
二、法國法學期刊之共同特色,乃歷史研究發達
三、法國法學期刊,法令蒐集,與重要判決評釋功能發達,法律實務界甚倚重之
四、法國法學期刊數目
參、重要法學期刊鉤沈
一、專門性法學期刊類
公法與憲政類
民商法類
法制史類
比較法類
刑法類
二、綜合性法學期刊類
民間公司出版類
學報類
以上刊載於27期
以上刊載於28期
肆、法國「民法季刊一百年學術研討會」
伍、對我國法學期刊之省思
一、對於期刊歷史之省思
二、對於期刊訴求對象之省思
三、對於研究心態國際化之省思
四、對於積極進軍中文法律世界之省思
陸、結論
附錄、法國法學期刊略表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