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研究 / 輔仁法學

輔仁法學第3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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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編著譯者
論國際貿易法上基改產品標示措施之潛在爭議 張孫福
目前各國際經貿會議都持續處理基因改造產品與食品之相關議題,尤其是世界貿易組織。在出口國與進口國之間將發生許多醞釀中的國際貿易潛在衝突,目前亦已逐漸浮上檯面與尋求爭端解決。那些最積極採用基因改造有機體與產品生產的出口國家發覺,越來越無法順利將其產品輸出國際貿易市場與自由流通。現今多數意見集中關注的最大潛在性議題為,美國與歐盟之間可能發生的貿易爭端與利益衝突。前柯林頓政府與現任小布希政府都極力向歐盟施壓,並要求歐盟修訂或終止其有關基因改造產品標示措施的提案。相對地,歐盟則堅定反抗美國的壓力。目前基因改造產品在國際貿易上之議題係源自於基因科技運用在農產品或人類食品的生產或研發上,至今仍未能有效證明無安全上疑慮。基因改造產品的消費可能對於某些社會風俗或習慣較保守的WTO會員產生極大衝擊,遂引起各國民眾的強力反彈,因此紛紛對於基因改造產品的進口與上市等事項採取嚴格管理或標示措施,從而引起基因改造產品生產國及出口國與進口國之間的國際貿易衝突。

關鍵字:基因改造有機體、基因改造產品、基因改造食品、世界貿易組織、標示、爭端解決、同類產品
壹、前言
貳、基改產品標示與WTO規範
一、基改產品之標示
(一)標示之意義與功能
(二)基改產品標示之理由
(三)貿易限制效果
二、WTO標示規範
(一)標示規範
(二)同類產品爭議
參、基改產品標示之潛在爭議
一、同類產品
二、非同類產品
三、分析架構
肆、我國現況與檢討
伍、結論
論著名稱 編著譯者
EUROPEAN UNION AND CONSTITUTION歐洲聯盟與其憲法 Yen-Lin Agnes CHIU
歐洲聯盟的理想為何,已經是長期以來大家的討論議題,這不僅是地理形勢上的,或是政治因素上的,乃至于法律學上的觀點;甚至此一問題已提昇為如何給歐洲一個正確合理定義的思維。
本篇的要點係,提供新近歐盟的發展概況,和歐洲的法律定位。進而分析被提出的歐盟憲法結構,與如何給這麼個,既不同於一般的國際組織,又非一般獨立國家結構的歐盟,正確的法律定位。本文根據歐洲動態整合化的進程現況觀之,一部歐洲共同協議出的合適憲法,明顯的,迄今乃是政治上的憧憬而已。
1. INTRODUCTION
2. DEFINING EUROPE
2.1. Geographic Concept versus Political Concept
2.2. European Community versus European Union
3. THE LEGAL FORM OF EUROPE
3.1. Unitary State versus Federal State
3.2. Confederation versus “Staatenverbund”
4. WHAT IS THE EUROPEAN CONSTITUTION?
4.1. Treaty Establishing a Constitution for Europe (EU Constitution)
4.2. Substance and Legal Evaluation of the EU Constitution
5. CONCLUSION
6. BIBLIOGRAPHY
論著名稱 編著譯者
論一般給付訴訟與其他行政訴訟類型之關聯—以行政法院實務見解為核心 吳志光
行政訴訟法上一般給付訴訟與其他之行政訴訟種類之關聯,儘管行政訴訟法第8條定有明文,司法院版之行政訴訟法修正草案亦予以增修。惟近年來行政法院實務對此一議題,累積了不少重要裁判,本文旨在分析其中對於一般給付訴訟與其他行政訴訟種類關聯之見解,並對若干值得商榷之處提出探討。 按一般給付訴訟定位之混淆,主要係因為實務上對於在行政契約中關係中,並不妨礙行政機關基於法令作成行政處分,從而進一步限縮因行政契約關係所生之爭議提起一般給付訴訟的範圍,此一現象恐非在行政訴訟法修正的立法政策上所能解決,主要是涉及法理之解釋問題。本文認為除行政契約的基礎法律關係,諸如成立、終止或解除,皆不應以行政處分的方式形成之外,行政契約關係中,行政機關基於法令作成行政處分之範圍,應以裁罰性行政處分及行使公法上返還請求權為限。

關鍵詞:一般給付訴訟、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行政契約、行政處分
壹、 前言
貳、 一般給付訴訟與其他行政訴訟種類之關聯之實務見解
一、得以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之方式實現公法上給付請求權者,不得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二、得直接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者,應限於請求金額已獲准許可或已保證確定之金錢支付或返還
三、 行政機關之否准給付處分與一般給付訴訟
四、 行政機關得以作成行政處分達其行政目的者,不得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五、 限縮因行政契約關係所生之爭議提起一般給付訴訟的範圍
1. 勞工保險事件
2. 公教人員保險事件
3. 教師聘約事件
4. 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事件
參、 釐清一般給付訴訟與其他行政訴訟種類應有之界限
一、合理限縮行政契約關係中行政機關基於法令作成行政處分的範圍
1.行政契約的基礎法律關係,諸如成立、終止或解除,皆不應以行政處分的方式形成之
2.行政契約關係中,行政機關基於法令作成行政處分之範圍,應以裁罰性行政處分及行使公法上返還請求權為限
二、行政契約之外的公法上給付請求權,得直接提起一般給付訴訟的範圍有限
三、一般給付訴訟與撤銷訴訟之關聯
四、一般給付訴訟與其他行政訴訟種類關聯之「補充性」問題
肆、結論
論著名稱 編著譯者
Gewaltenteilung und Verfassungsgerichtsbarkeit權力分立與憲法法院審判權 Prof. Dr. Christian Starck/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