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研究 / 輔仁法學

輔仁法學第2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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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編著譯者
世界貿易組織架構下區域貿易協定及其對台灣的啟示之政治經濟學分析–從GATT第二十四條和北美自由貿易協定之關係談起 葉錦鴻
The Issue-Why NAFTA But Not EU
I.An Introduction to GATT Article XXIV
II.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 under GATT Article XXIV
III.A Primer on The 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
(Ⅰ).Trade in Good
i.Removal of Tariffs
ii.Preferential Rules of Origin
(Ⅱ).Trade in Services
(Ⅲ).Investment
i.Range
ii.Essential Obligations
(i)Essential Standards of Treatment
(ii)Trade-Related Investment Measures(TRIMS)
(iii)Expropriation and Compensation
(Ⅳ).Intellectual Property
i.Framework
ii.Essential Commitments
(V).Government Procurement
(VI).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 and SPS Measures
i.NAFTA Chapter Seven, Section (B)
ii.NAFTA Chapter Nine
(VII).Administration and Organization Provisions
i.NAFTA and Transparency
ii.NAFTA Organizations
iii.NAFTA Party-to Party Disputes
iv.Appeals of Antidumping and Countervailing Duty Administrative Determinations
(VIII).Additional Agreements on Labor and Environment
i.The Environment Side Agreement
ii.The Labor Side Agreement
(IX). NAFTA’s Future
IV.The Implication of RTAS for Taiwan
(I). Being a Member of APEC Is Not Sufficient for Taiwan
(II). What Is The Better Model for Taiwan to Follow?
(III). What Should Taiwan Do now?
V.Conclusion
論著名稱 編著譯者
資訊社會關於「個人非營利目的重製」之研究 張懿云
一、前言
二、個人非營利目的重製之合法性
(一)個人重製自由之規範意義與目的
(二)國際著作權條約關於個人重製問題之處理
1.伯恩公約
(1)限制必須是屬於特殊的情形
(2)限制必須不妨礙著作之通常利用
(3)限制必須無損於著作人之合法利益
2.世界著作權公約
3.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
4.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著作權條約
(三)個人重製自由是屬於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三、著作權法關於個人非營利目的重製之規範
(一)必須是「供個人或家庭之使用」
1.適用範圍的檢討
2.關於重製主體之限制
3.代為重製的問題
(二)須基於「非營利目的之使用」
(三)須「利用圖書館或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
(四)須在合理範圍內重製
(五)所重製者必須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六)關於其他要件之補充
1.不得再為散布或公開再現
2.電腦程式著作應排除在個人合理使用範圍之外
四、現代科技發展對於個人非營利目的重製之挑戰
(一)類比式或照相式重製科技對「個人非營利目的重製」之影響
1.徵收「機具附加費」或「空白帶權利金」
(1)德國”Personalausweise”判決的影響
(2)美國”Sony”案之影響
2.「機具附加費」或「空白帶權利金」的法律性質
3.歐體執委會關於「統一法定報酬制度」的工作進程
(二)數位化重製科技對「私人自由重製」之衝擊
1.日趨限縮的數位化私人自由重製可能
(1)第一波:「電腦程式著作」與「私人自由重製」
I.歐盟電腦程式法律保護指令的相關規範
II.「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與「WIPO著作權條約」的相關規定
III.我國著作權法之態度與立場
(2)第二波:「電子資料庫」與「私人自由重製」
I.歐盟資料庫保護指令的相關規範
II.「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與「WIPO資料庫條約」的相關規定
(3)第三波之發展趨勢
I.「WIPO著作權條約」與「WIPO表演及錄音物條約」的相關規定
II.德國有關「數位化私人重製」的建議與處理
III.歐盟「資訊社會調和著作權及鄰接權保護指令」的相關規定
(Ι) 「資訊社會調和著作權及鄰接權指令草案」(第一次草案)
(Ⅱ) 「資訊社會調和著作權及鄰接權指令修正草案」(第二次草案)
2.「技術保護措施」對於「數位化私人自由重製」之影響
(1)關於科技保護措施之義務
I.「WIPO著作權條約」與「WIPO表演及錄音物條約」有關科技保護措施的相關規定
II.美國千禧年著作權法有關科技保護措施的相關規定
III.歐盟「資訊社會調和著作及鄰接權指令修正草案」有關科技保護措施的規範
(2)科技保護措施對於「個人非營利目的重製」之影響
3.「電子化授權系統之發展」與「私人自由重製」
五、結語
論著名稱 編著譯者
我國公司經理人制度下(股)董事會中心主義機關構造之質變 王麗玉
一、前言
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中心主義機關構造之法意義
(一)業務機關董事會中心主義之發展史
(二)董事會中心主義會議體機關之法制意義
三、各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專才」制之機關構造
(一)美國董事會中心主義之「董事專才」制
(二)日本董事會中心主義之「董事專才」制
(三)德國二元機關構造之「董事專才」制
(四)董事會中心主義董事執行業務與董事會權限之委讓及監督
四、我國公司經理人制度(股)董事會中心主義之採行
(一)我國公司經理人制度及權限
(二)董事會中心主義採經理人制度之立法意旨
五、我國(股)董事會中心主義之採經理人制度下業務機關構造之變容
(一)「董事執行制」與「經理人執行制」雙軌並行之機關構造體制
1.公司以章程設置經理人之機關構造的法制意義
(1) 「經理人執行制」─經理人取代董事執行業務
(2) 董事會中心主義之變態─形式會議體,實質個人指揮監督之機關構造的形態
(3)經理人執行業務之固有權
2.公司未以章程設置經理人之機關構造形態
(1)「董事執行制」
(2)董事會中心主義之常態─會議體、集體領導形式之機關構造的形態
(3)公司法上董事執行業務其董事會監督之法律欠缺
3.我國公司一般採行「經理人執行制」
(二)董事會中心兼採經理人體制之法律上問題及公司對策
1.採行董事會中心兼採經理人體制之法律上問題
(1)董事長與總經理權限衝突問題
(2)得否授與總經理全權理公司業務之問題
(3)經理人職權行使範圍之問題
2.一般公司對策
六、結語
論著名稱 編著譯者
海上警察權的實施 魏靜芬
一、前言
二、內水範圍內警察權之實施
(一)港口國警察權之實施
(二)外國軍艦之法律地位
(三)外國船舶之緊急避難
三、領海範圍內警察權之實施
(一)沿海國警察權之實施
(二)領海內違反之認定──構成存在理論
(三)沿海國刑事罰的適用
四、鄰接區範圍內警察權之實施
五、專屬經濟海域與大陸礁層範圍內警察權之實施
六、公海範圍內警察權之實施
(一)公海上之犯罪取締原則
(二)公海上犯罪之裁判管轄
(三)船旗國主義之內涵
七、結論
論著名稱 編著譯者
約定服務年限與違約金之法律問題探討 邱駿彥
一、前言
二、現行法對於約定服務年限之相關規範
(一)約定服務年限之法律問題
(二)現行法中有關勞動契約期限之規範
1.臨時性、短期性與季節性定期契約之期限
2.特定性定期契約之期限
3.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屆滿前之終止契約
(三)約定服務年限之相關規範與實務
(四)違約賠償金之相關規範與實務
三、比較法之考察---以日本法為例
(一)定期契約之期限限制
(二)違約金與預定損害賠償金之禁止
(三)日本法之啟示
四、約定服務年限法理再建構之嘗試
(一)約定服務年限之法性質
(二)約定服務年限法性質之運用
五、結語
論著名稱 編著譯者
陷阱偵查於刑事訴訟上之效力 謝志鴻
一、前言
二、中、美、日對陷阱偵查處理之現狀
(一)日本現狀
1.早期裁判例之見解
2.後期裁判例之見解
3.學說之見解
4.對實務及學說現狀之分析
(二)美國現狀
1.Sorrells v. United States案件(西元1932年)
2.Sherman v. United States案件(西元1958年)
3.United States v. Russell案件(西元1973年)
4.Hampton v. United States案件(西元1976年)
5.United States v. Twigg案件(西元1978年)
6.對美國聯邦判例上主觀理論與客觀理論主張之分析
(三)我國現狀
1.我國於實務上以實體法處理之案例
2.我國於實務上以程序法處理之案例
3.學說之見解
4.我國實務見解演變理由之分析
三、從陷阱偵查之必要性、相當性、適法性評析對違法陷阱偵查之限制及救濟
四、結論
論著名稱 編著譯者
社會弱勢者訴訟權之保障 張文郁
一、前言
二、現存各種提供社會弱勢者之法律扶助
(一)大學法律服務
(二)法院之訴訟輔導科
1.設置依據
2.便民服務及訴訟輔導之服務項目和方式
3.法院訴訟輔導科之績效
(三)律師公會
1.法律扶助之組織
2.法律扶助之內容
3.法律扶助之成果
(四)各級政府機關
1.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2.國防部
3.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
4.台北市
5.台北縣
(五)訴訟救助
1.訴訟救助制度產生之背景
2.訴訟救助之要件
3.聲請訴訟救助之程序
4.訴訟救助之效力
5.訴訟救助之撤銷
6.訴訟費用之徵收及歸還請求
(六)刑事辯護
三、外國關於法律扶助之現況
(一)美國
(二)德國
1.立法沿革
2.諮詢扶助法實施之成效
3.檢討與展望
(三)日本
1.法律扶助之現狀
2.檢討
(四)韓國
四、我國法律扶助制度之檢討
(一)我國法律求助者之背景
(二)現存制度改進之道
1.刑事辯護
2.其他法律扶助
五、試擬「法律扶助法草案」
(一)立法之基本原則及說明
1.關於法律扶助之提供者
2.法律扶助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3.實施法律扶助之具體辦法
4.法律扶助之內容
5.法律扶助之申請要件及程序
6.受扶助者對於法律扶助提供者之選擇
7.法律扶助提供者之報酬請求權
8.受扶助者之費用償還義務
9.法律扶助提供者之保密義務及處罰
10.卷宗製作及保存
11.主管機關之業務檢查
12.獎勵及懲處
(二)法律扶助法草案
六、結語
附錄